长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
《归国华侨证》、《归侨华侨眷属证》签发管理办法
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归侨、侨眷身份认定管理工作,便于我市归国华侨申请和办理身份认定事宜,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《关于审核签发<归国华侨证>办法的通知》(吉侨字[2008]22号文件)精神要求,结合实际,特制长春市《归国华侨证》签发管理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:
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长春市户籍的归侨、侨眷均可申请认定侨务工作对象身份,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(侨务)办公室认定身份后,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(侨务)办公室颁发《归国华侨证》、《归侨华侨眷属证》。
二、身份解释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:
华侨: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
归侨: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。
侨眷: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
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,父母、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、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
三、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:
(一)申请程序:
由申请人向其所在县、区侨办或单位侨务工作部门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归国华侨证》办理登记表或《长春市华侨、归侨、港澳同胞眷属、外籍华人眷属》登记表(一式三份),经县、区侨办或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初审合格后,报市侨办审核认定。
(二)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
1、申请归侨身份认定材料:
申请人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、本人人事档案、户口簿、两个以上证明人的证明、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我国驻外使(领)馆的证明材料以及一寸免冠照片。
2、申请侨眷身份认定材料:
申请人需提供与归侨、华侨、外籍华人亲属关系公证书,并提供归侨所持《归国华侨证》原件,华侨、外籍华人所持有效护照原件或复印件。华侨同时提供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证明或我国驻外使(领)馆的认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及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。
港澳同胞、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依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四、审批程序
1、由申请人所在县、区侨办(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有侨务工作部门)负责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,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所在县、区侨办(或单位侨务工作部门)将申请材料上报市侨办。
2、由市侨办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对基层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,由处长对审核情况签署意见并备案。
3、对申请认定归侨身份,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由侨务处处长报请主管主任进行审批,并颁发《归国华侨证》
4、对申请认定侨眷身份,经审核符合规定的,由侨务处处长进行审批、备案,并颁发长春市《华侨归侨眷属证》。
五、用途
《归国华侨证》、长春市《华侨归侨眷属证》持有人享有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以及吉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,并证明侨务工作对象身份。
六、注意事项
1、每人限办一证,不得重复申请办证。
2、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,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。
七、办证时间
每周一、周三接件办理,材料手续齐备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。
咨询电话:0431-88776527
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